夫妻关系出现婚外情往往预示着双方情感的断裂,并且对无过错方造成难以抹去的心理创伤。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有权要求加害方进行赔偿。那么婚外恋调查取证公司-杭州海川侦探事务所:哪些行为属于法律上的婚外情东莞调查公司推荐,在法律层面,哪些行为被视为婚外情呢?接下来,由诉宁网编辑为您详细解读,期待对您有所裨益。
一、哪些行为属于法律上的婚外情
婚外情通常涉及男女双方与配偶以外的异性,这种行为超越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除了共同居住或构成重婚之外,还包括其他违反忠实原则的行为。
与他人同居的已婚人士。所谓与他人同居,即已婚者与婚外异性,不使用夫妻称谓,保持持续且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
重婚行为涉及已婚者与婚外异性,以夫妻身份,持续且稳定地共同生活在一起。
区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的界限在于是否以夫妻身份;在司法操作中,对“以夫妻名义”的定义往往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项要素来做出判断:
(1)两人之间相互以夫妻相待,比如过正常的夫妻家庭生活。
两人公开场合以配偶身份自居,例如,向邻里、友人宣称彼此为夫妻,并在社会中以夫妻形象示人。
(3)其他社会公众也认为该二人是夫妻。
二、基本案情
2008年5月19日,张正青与张秀方签署了《双方协议》,其中规定:张正青将100万元借予张秀方,这笔款项的用途是购买杭州市的一处房产;张秀方则以自己拥有的房产作为担保,同时郑重承诺,她将终身不嫁他人,并承诺将一生作为张正青的情人。若张秀方违背了协议条款,便需退还所借资金;而若张正青提出终止双方的关系,张秀方便有权利不偿还借款,将这笔借款作为精神损害赔偿金及生活补助金。在同年11月27日,张正青与张秀方重新签署了一份《补充协议》,其中规定:张正青已出资70万元,以张秀方的名义在杭州市购置了一处房产。
张正青负责偿还该房产的剩余贷款。张秀方心甘情愿成为张正青的伴侣,若张秀方违背了她的承诺,她需退还张正青已支付的70万元以及按揭款项。反之,若张正青提出结束与张秀方的伴侣关系,张秀方则无需退还上述款项。在两人作为伴侣相处期间,除非有双方共同签署的生育协议,否则张秀方不得生育子女。
2009年2月9日,张正青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婚外情的判定,主张双方签订的协议应被认定为无效,同时要求张秀方返还70万元借款,并负责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律判断:张正青与张秀方所签订的协议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违背了社会公共道德,扰乱了公共秩序,显然是无效的。张正青主张该协议无效的论据是成立的。根据民事法律,无效的民事行为所获得的财产应当归还,因此,张正青请求张秀方退还其已支付的70万元,这一诉讼要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此判决结果,张秀方需在判决正式生效后的三十天之内,将人民币七十万元全额退还给张正青。
针对违反社会道德准则所造成的债务,诸如本案例中因“婚外情”引起的债务争议,即便双方当事人事先同意将其视为借款,然而鉴于其行为违背了社会风尚,损害了社会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故此并不构成合法的民事权益,亦不在法院受理案件的范畴之内。
这就是诉宁网编辑为大家分享的有关哪些行为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婚外情的介绍。此类行为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承诺,亦破坏了社会公共道德,理应受到相应的惩处。如果你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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